律師:民法第184條之各條項主張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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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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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民法第184條之各條項主張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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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民法第184條之各條項主張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法律適用
日期2021-07-07類別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各該獨立侵權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有別,法院於原告請求為有理由之判決時,依其正確適用法律之職權,自應先辨明究係適用該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規定,再就適用該規定之要件為論述,始得謂為理由完備,且主張該條第1項前段為請求,就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查原判決係認上訴人違反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犯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罪,系爭專案停止運作,致被上訴人林0草等三人無法取回入會保證金而受有損害,果爾,上訴人之行為是否已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尚非無疑,原審未命被上訴人敘明並舉證證明上訴人間之共同故意或過失行為,並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取捨之意見,即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為上訴人就此部分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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