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賣婚前財產所得之價金 - 繼承及不動產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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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要判決 立法院法律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家事事件處理法 婚姻親子專區》》最新重要判決 以出賣婚前財產所得之價金,清償婚後財產所負之債務,該婚後財產不屬於原婚前財產之代替物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夫或妻之剩餘財產,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基準時點,觀察該時現存之婚後財產及婚後債務為計算。

惟為忠實反應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之資產,立法者於民法第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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