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家事訴訟事件-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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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 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 ... 首頁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家事訴訟事件 刑事辯護案件 民事訴訟事件 訴願及行政訴訟事件 政府採購法、工程訴訟 智慧財產事件 醫療訴訟 勞工事件 環保工程案件 不動產案件 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

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在客觀上是否已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

兩造對於是否維持婚姻意見分歧,婚姻名存實亡,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回復之望,都有可責之處,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82號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文章 證人需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 淺談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程序監理人之規定 淺談夫妻財產制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來電諮詢:06-2950826 列表 聯絡我們 立即諮詢 網頁設計:種成網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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