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責配偶離婚請求-以有責性之處理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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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台灣、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親屬法和婚姻法裡,關於離婚原因與離婚給付間之問題,自離婚制度之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加以切入,檢視各國之 ... 隨時查.隨時看,你的隨身圖書館已上線! 立即使用 DOI 是數位物件識別碼 ( D igital O bject I dentifier ) 的簡稱, 為物件在網路上的唯一識別碼,可用於永久連結並引用目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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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碩士班/2010年 證人於刑事程序上之地位-以偵訊中錄音錄影規定為中心 論無證移民的權利保障 租稅優惠禁止過度原則之憲法連結 公私協力法制下之社會自主管制 行動寬頻技術標準及授權法律分析 刑事不對稱上度訴制 日本工資保障制度之研究 臺灣與德國育嬰津貼法制之比較 公共工程之統包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內線交易罰則立法之妥適性暨其犯罪所得之認定-以台開案為例 法學院 > 法律學研究所 社會科學 > 法律學 書目管理工具 書目匯出 加入收藏 E-mail給朋友 列印書目 相關連結 問題回報 查詢館藏 目前無全文,華藝徵求您的同意授權。

我要授權 論有責配偶離婚請求-以有責性之處理為中心 無 江郁仁 ,碩士  指導教授:林秀雄   繁體中文 有責配偶;破綻主義;有責性 分享到 摘要 │ 參考文獻 (92) │ 文章國際計量 摘要 〈TOP〉 對於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台灣、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親屬法和婚姻法裡,關於離婚原因與離婚給付間之問題,自離婚制度之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加以切入,檢視各國之立法沿革,歸納並探討各國之差異何在,主要著重於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之肯認與有責性於離婚給付上之處理,另就實務運作之情形以比較研究之方法加以探討。

並針對我國學說與實務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解釋上適用範圍如何作比對分析,在理論上和解釋上均加以釐清,期能突顯現行法規定上之矛盾,進而尋求解決之道。

最後,再試就我國關於離婚規定缺失之處,提出檢討修正之拙見,以婚姻之本質作為是否允許裁判離婚之判斷標準,採取完全之破綻主義,而將有責性留待離婚給付之部分加以處理。

參考文獻 ( 92 ) 〈TOP〉 中文部分(依作者姓名筆劃排序)連結: 4、陳棋炎,關於修改民法親屬、繼承二編織管見,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1976年。

連結: 7、高鳳仙,中美離婚法之比較研究,台灣商務,1985年。

連結: 1、王如玄,別居法制化之探討-兼論應否創設事實別居離婚條款,律師雜誌第294期,2004年3月。

連結: 2、呂麗慧,論破綻主義離婚法之轉折與突破-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92期,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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