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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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責主義未必即為具體的、絕對的離婚原因主義,德國舊民法第一五六八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因婚姻義務之重大違反或因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致婚姻關係之破壞達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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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6.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31卷第3期/79-92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4205
下載點數:
56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林秀雄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抽象離婚;絕對離婚;婚姻;民法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歐陸國家之近代立法上之裁判離婚原因,大多由有責主義而至破綻主義,由具體離婚原因主義進到抽象離婚原因主義,由絕對離婚原因主義進到相對離婚原因主義。
但,有責主義未必即為具體的、絕對的離婚原因主義,德國舊民法第一五六八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因婚姻義務之重大違反或因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致婚姻關係之破壞達於難以繼續之程度時,他方配偶得提起離婚之訴。
此為有責主義之規定,但為相對的離婚原因。
又,破綻主義亦未必即為抽象的、相對的離婚原因主義,我國民決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七、八、九等三款,則為具體的破綻主義之規定。
目 次:
一、序說二、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三、積極破綻主義與消極破綻主義四、我國民法規定之檢討五、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1、1052、1055、1056、1057條(74.06.03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07號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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