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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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責主義未必即為具體的、絕對的離婚原因主義,德國舊民法第一五六八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因婚姻義務之重大違反或因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致婚姻關係之破壞達於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論著名稱: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6.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31卷第3期/79-92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4205 下載點數: 56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林秀雄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抽象離婚;絕對離婚;婚姻;民法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歐陸國家之近代立法上之裁判離婚原因,大多由有責主義而至破綻主義,由具體離婚原因主義進到抽象離婚原因主義,由絕對離婚原因主義進到相對離婚原因主義。

但,有責主義未必即為具體的、絕對的離婚原因主義,德國舊民法第一五六八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因婚姻義務之重大違反或因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致婚姻關係之破壞達於難以繼續之程度時,他方配偶得提起離婚之訴。

此為有責主義之規定,但為相對的離婚原因。

又,破綻主義亦未必即為抽象的、相對的離婚原因主義,我國民決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七、八、九等三款,則為具體的破綻主義之規定。

目  次: 一、序說二、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三、積極破綻主義與消極破綻主義四、我國民法規定之檢討五、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1、1052、1055、1056、1057條(74.06.03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07號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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