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監察委員彈劾權行使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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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監察委員彈劾權行使之研析二、所涉法律: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法官法等三、探討研析: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隆翔,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監察委員彈劾權行使之研析 一、題目:監察委員彈劾權行使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法官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隆翔,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109年6月30日司法院職務法庭宣判,查無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移送機關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自應為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之判決。

監察院隨即發布新聞稿回應,司法院職務法庭就陳隆翔檢察官懲戒案件,所為不受懲戒之判決,違反公平審判原則,監察院將依法提起再審,希望再審法院能依法公正審理。

對此,若再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確認懲戒效力僅及原判決所列違失,其他未經審理的陳隆翔檢察官的重大違失,監察院將依法審酌另案提出彈劾;另法務部應就職務法庭所指本案違失部分切實監督檢討。

(二)依釋字第325號解釋,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係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

是以,有論者以為,個案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屬於刑事司法的核心事項,更是檢察權之核心,不容監察權僭越;亦有論者提出監察院曾在92年3月以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為由提出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予以申誡,其議決書以,「法官裁判顯然違法或顯然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其違法失職,無關乎審判獨立問題者,監察院非不得彈劾,移送本會懲戒,併予指明」。

(三)本案引發諸多討論,究竟監察委員在有限資源下優先選擇調查案件標準為何?監察權的行使有無監督機制?監察權與司法權(含檢察權)界限為何?允宜進一步思考。

四、建議事項: (一)監察權對司法權監督範圍宜有明確規範 監察權係獨立司法系統之外,對行政權所為之外部監督,監察委員主動啟動調查之案件,宜以有重大影響性案件為優先。

為有效發揮監察權效能,主動調查之案件似宜建置內部裁量標準及審查機制,以評估案件辦理之效益性,俾供監察委員審酌。

另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

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上開規定係規範調查司法案件之「調查時機」,未有監察權對司法權「監督範圍」之明確規範,為釐清監察權監督司法案件之界限,建議明定司法案件調查之範圍。

(二)建議研訂受調查人員程序保護機制及於官網公布調查報告時,併陳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監察權係為監督行政權,並無外部監督機制。

爰此,監察委員依職權調查案件更應在程序面踐行保障機制,經查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均未有受調查人員程序保護機制(諸如選任辯護人陪同約詢權利、享有緘默權等);另在調查報告成立後,如部分監察委員有不同意見,則另行出具新聞稿陳述不同意見,為利完整呈現多元意見,建議參照司法院於官網公告大法官解釋時,同時併陳各項意見書,俾供各界檢視。

撰稿人:賴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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