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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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目前懲戒機關已法庭化,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察院如果得依監察法規定質問懲戒機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法制局 業務職掌介紹 重要通過法案 研究成果 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 活動翦影 組織圖 重要通過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重要通過法案 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       「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目前懲戒機關已法庭化,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察院如果得依監察法規定質問懲戒機關,不但是干涉審判權,更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81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代表機關,該條文有必要配合修正。

因此,為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刪除監察法第17條規定,未來司法院懲戒機關審理彈劾案超過3個月未結辦,監察院不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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