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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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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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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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1. ... 所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非以他方出於虐待之主觀意思為其要件,苟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