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法源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國民大會代表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直轄市、縣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民國83年08月0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直轄市、縣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 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十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十人。

前項每三款及第四款之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

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 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 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 定: 一、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補選副總統。

二、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監察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

四、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修 改憲法。

五、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 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六、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對 總統提名任命之人員,行便同意權。

國民大會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集會,或有國民大會代表五 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會議時,由總統召集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 定集會時,由國民大會議長通告集會,國民大會設議長前,由立法院院長 通告集會,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 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會議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不適用憲法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止,第 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不適用憲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 選之。

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

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由國民大會定之,不適用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 定。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