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概要 - 全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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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是規範私法生活的法律,分為總則篇、債篇、物權篇、親屬篇及繼承篇。
使權力義務規範明確,定紛止爭,有所準據。
也就是說,民法是規定權利義務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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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概要
淺談民法概要
民國98年5月15日
報告人:張紹齋組長
前言:
壹、民法的意義
一、民法是規範私法生活的法律,分為總則篇、債篇、物權篇、親屬篇及繼承篇。
使權力義務規範明確,定紛止爭,有所準據。
也就是說,民法是規定權利義務之發生、
變更及消滅為內容,是「私法」。
二、究習民法,不但可以攝取日常生活有關的法律知識,而且可以培養縝密的思考能力,
對於知識的累積,思想方式的提升,均極具助益。
三、私法生活的法律:就是規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的「實體法」,是具有強制性之
社會規範。
四、民法是規定權利主體(人)相互平等地位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貳、法之定位
一、實體法、程序法:
(一)實體法:是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例如:票據法、刑法…等。
(二)程序法:是規定權力所應遵循的正常程序,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二、公法、私法:
(一)公法:以規定國家組織以基於公權力上下支配關係為內容之法律,例如:刑法、
刑事訴訟法……等。
刑事案件其訴訟之發動多由檢察官介入,刑政案件由
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管轄。
(二)私法:規定私人間或私人與公法人間基於平等地位之權利義務為內容,強調權力
主體是(人)。
例如:海商法、保險法……等。
司法案件原則上由私人發動
,由司法法院管轄。
参、民法的效力(對人、時、地、事之效力)
一、人的效力:
(一)屬人主義-我國民法以屬人主義。
(二)屬地主義原則,以屬地主義為例。
1.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居住於國內或國外,均依民法之規定,決定其是否有行為
能力。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在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為
條件,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者,擬制為有行為能力。
二、時約效力:
民法的約束力,原則上始於公佈施行之日,即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例外情
形,亦有以立法方式,使其拘束力溯及既往,以符合立法政策或社會實際需要。
三、地之效力:
原則上適用於我國領土疆域之全部。
而且基於領土主權之原則,對於我國境內,外國
人之法律行為亦可適用,但涉外民事法適用法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不是當然適用
我國民法。
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關於以權利為
標的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與喪,依其原
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法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四、事之效力:
我國採民商合一制度,兼及於民商分立制度國家之「民事事項」及「商事事項」。
但若是其他特別私法就同一民事事項,另有不同規定者,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例如:關於房屋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
民法第450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
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同一事項,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因就「房屋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民法(普通私法)與土地法(特別私法)均有規定,
土地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
肆、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民實現正當利益的力量,因區別標準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
一、財產與非財產權:以是否為財產上之利益為區分標準。
所謂「財產上的利益」,不以
有經濟價值者為限,即有精神、文化或紀念價值者亦屬之,例如:
論文、稿件、紀念照片……等均是。
(一)財產權可分四種: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1.債權: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但所給付之內容,不以財
產價格者為限(民法第199條第二項)。
所謂「請求作為」,例如:請求債務人提供一定勞務,交付特定動產……等。
所謂「請求不作為」,例如依契約請求歌星(債務人)在受僱於某劇院表演期間
,不得同時在其他劇院表演相同的節目。
在不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之情形下,當事人得自由創設債權種類及約定債權內容。
2.物權:是得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不需要他人行為之介入)的權利。
例如:某部電腦所有人甲先生,可以直接對該部電腦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甲先生的物權只能針對那一部特定的電腦,此於債權不同。
物權可分為八種: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
、留置權。
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稱為物權法定主
義。
物權最後一章規定占有,占有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利益,在我國占有不是
物權的一種。
物權依其他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主要有動產抵押權(動產擔保交
易法等15條),國民住宅貸款購屋之法定抵押權,國民住宅貸款自建之法定抵
押權(國民住宅條例第17條、第27條)……等。
3.準物權:非民法上之物權,但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
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礦業法第八條),漁業權(漁業法
第20條)。
4.無體財產權:以人類精神智慧之產物為標的之權利,由於無形體之外觀而得
名,亦稱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二)非財產權:權利而非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者。
可分人格權與身分權。
1.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主體,且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的權利。
為人格發展所
必須,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
權……等。
2.身分權:是存在於兩個權利主體間,且基於相互身分關係而發生的權利。
例
如因夫妻相互身分關係而發生同居請求權(民法1001條),因家長家
屬相互關係而發生的家長權(民法第1123、1125條)…等。
3.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區別:財產權原則上可以作為交易之客體,即原則上可
以移轉或設定擔保。
非財產權性質上與權利主體
相互結合因此不能拋棄、讓與或繼承。
二、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及抗辯權:權利以其作用之不同為區分標準。
(一)請求權:要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對象是債務人不是標的物。
(二)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或標的物)。
例如:物權、人格權在性質上都
是支配權。
(三)形成權:權利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
無待債務人之履行給付行為者,稱之。
刑成權主要有撤銷權、低銷權
、承認權、解除權…等。
(四)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力,抗辯權行使後,是「排除」或是「延
緩」權利人行使權利之效果,可以分為(1)永久性抗辯權。
(2)暫時性抗
辯權。
. 「義務」:乃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
法律以強制力促使債務人履行此一
約束,有違反該約束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種受制裁的不利地
位稱為「責任」。
例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義務),即發生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責任)。
例外情形:「消滅或時效完成後之債
務(義務)」債務人雖拒絕履行義務,亦不發生責任,因為此種債務
為「自然債務」。
債權因「消滅」或時效完成後,即淪為「自然債
權」,債權人雖不能主動請求,但若債務人履行該義務,債權人仍
有受領給付之權利,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伍、民法的法源:構成民法的各種資料來源可分成七種
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構成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法律命令有牴觸憲法者無效。
二、法律:在我國,法律經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制定法。
三、命令:為行政機關所為之意思表示,可分為兩種,一為法規命令,另一為行政處分。
「命令」專指「法規命令」,不必經立法機關之決議,但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範
圍與立法精神,更不能違反憲法或法律。
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為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
而締結的協定。
條約對締約的主體有約束力,但並不能直接拘束締約主體轄下
的組成成員。
條約如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佈,性質上與國內法律無異,例如
通商條約、著作權條約……等均為民法之法源。
五、習慣法: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條
文中「習慣」二字即指習慣法。
同時習慣法須具備四個要件:
(一)行為的反覆慣性:依定時間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具有慣性之性質。
(二)法的確信:習慣法的成立,需人人對於該反覆之慣常行為有法的確信,認為有
義務受其規範。
(三)須非「成文法既有的規範」:習慣不是成文法,但其有補充成文法之效力。
只
於法律或命令(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時,才有適用
習慣法的必要。
(四)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第二條規定「民視所適用之習慣,以不違
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換言之,反
覆之慣行尚需接受價值判斷的衡量,經確定非
為陋規或惡習者,才可以為習慣法,這也是習
慣法與習慣最大不同點。
六、解釋例與判例:解釋例包括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以及行憲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所為之解釋,均有拘束全國各級法院、各個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判例
有廣義與狹義的分別。
廣義的判例,指裁判之先例。
狹義的判例,專
指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之裁判。
判例雖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有事實
上的約束力,為民主法源的一種。
七、法理:法理者,事物之道理也,亦即法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則。
當事人
請求裁判的案件,縱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又沒習慣法可為規範之依據。
法院
仍然有法理為裁判的義務。
所謂法院不得拒絕正義及指此而言。
法理的概念,
十分抽象,其內容需參酌立法例,學說理論基於公平正義及誠實信用原則,加
以確定。
陸、法律之制裁
一、公法上之制裁
(一)憲法上的制裁:依憲法的規定,制裁的對象為國家元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民意
代表等,其制裁方式為彈劾與罷免。
(二)行政法上制裁:違反行政法規所為之制裁,可分三種
1.對行政機關之制裁:即行政上之救濟,分為二種:
(1)撤銷及變更原處分(2)損害賠償
2.對公務員之制裁:依公務員懲戒法可分六種:
(1)撤職(2)休職(3)降職(4)減俸(5)記過(6)申誡
3.對人民的制裁:可分為行政罰與行政上強制執行。
(1)行政罰:亦稱秩序罰
1.警察罰:拘留、罰鍰、申誡、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2.財政罰:罰鍰、加收滯納金、停止營業、沒入。
(2)行政上強制執行:亦稱行政執行。
1.間接強制處分:代執行執行罰
2.直接強制處分:人之管束、物之扣留使用、處分或限制其使用、家宅或其
他處所之進入。
(三)刑法上制裁:違反刑法或其他刑事法律所為之制裁可分五種:
1.生命刑:死刑。
2.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3.財產刑:罰金、沒收、追繳或抵償。
4.權利刑:禠奪公權。
5.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等…。
二、私法上之制裁:違反私法上義務所為之制裁,又稱民法上制裁,可分三種:
(一)權利上制裁:1.停止權力的行使2.法人的解散3.法律行為之無效即撤銷4.契約之
解除。
(二)財產上制裁:
1.損害賠償:
(1)賠償之方法:1回復原狀。
2金錢賠償
(2)要求賠償之項目:1對人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
2對物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
2.返還利益:
(三)其他之制裁:1.強制履行。
2強制執行。
3.拘提管收。
三、自力制裁(救濟)
(一)民法上:
1.自衛行為:(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難。
2.自助行為:(1)一般自助行為
(2)特殊自助行為
1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
2場所主人的留置權。
3土地所有人的留置權。
4土地所有人的刈除權。
5占有人的追止權。
(二)刑法上:1.正常防衛。
2.緊急避難。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上:1.正常防衛。
2.緊急避難。
四、國際法之制裁
(一)公力制裁:1.一般干涉。
2.軍事干涉。
(二)自力制裁(自助):
1.戰爭之手段:(1)外交關係的斷絕。
(2)陸海軍的示威。
(3)報復。
(4)報仇。
(5)平時封鎖。
(6)經濟制裁。
2.戰爭。
柒、結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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