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047-自律規則 - 85天衝刺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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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31 條第一項參照)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2013年10月11日星期五 法學大意-047-自律規則 (一)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之。

(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參照) (二)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31條第一項參照)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三)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之。

(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參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一項參照)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二項參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1、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三項參照) 張貼者: 古奇 於 凌晨3:31 標籤: 法學大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Atom) 標籤 法學大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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