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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的保障原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強調人民之工作權應受到國家之保障。

· 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作為自由權的工作權凡人民所從事 ... 跳到主要內容 ::: 工作權-教育百科 詞條檢索 全文檢索 音讀檢索 切換漢語拼音鍵盤 切換注音小鍵盤| 關閉 小提醒: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聲母 韻母 詞條名稱:工作權 ㄇㄧㄥˊㄊ一ㄢmíngtiān 切換來源 ToggleDropdown 教育Wiki 教育Wiki 教育Wiki 工作權目錄1工作權的保障原由2工作權的保障範圍3作為社會權的工作權:勞動基本權4工作權之主體5參考書目6關鍵字工作權的保障原由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強調人民之工作權應受到國家之保障。

由自由權的角度視之,係指基本權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的意思。

而事實上,工作權不單是物質生活之基礎,亦是基本權價值上的自我實現,由此可知,工作權亦作為人格發展權之基礎。

(註1)工作權的保障範圍作為自由權的工作權凡人民所從事以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屬於我國憲法保障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工作」一詞則有兩核心概念;主觀上,行為人將之作為生活關聯的活動;而客觀上,工作係指在一定期間內反覆之行為,然若純屬嗜好或偶一為之的行為,則非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作為社會權的工作權:勞動基本權勞動基本權係指國家應積極地保障在當前現實資本主義社會下,經濟、社會地位居於弱勢的勞工等,藉由團結之實力,以達到與資方對等的交涉地位,以實現實質之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於人性尊嚴之對待。

因此勞動基本權益屬於社會權內容之一。

工作權之主體工作權之基本權主體為本國之自然人與法人,而外國自然人則須取得我國主管單位之工作許可,使得在我國就業,主要以「國籍」作為劃分。

另外關於外國法人及國內之公法人,包含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則不可主張職業自由。

(註2)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91-295。

註2:賴志偉,<我國外籍勞工工作權保障問題之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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