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得否依民法第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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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 陳冠華律師:: 痞客邦::
是在適用上,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仍應就兩造之婚姻狀況,有無重修和好之可能等各種狀況為綜合之判斷,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 ...
- 2夫妻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得否依民法第1052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 ...
- 3民法§105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4【高點法律專班】 - 高點法律網
... 民法第. 1052 條第1 項之10 款離婚事由中,有7 款為有 ... (二)但1985 年民法新增1052 條第2 項規定,將有責 ... (二)民法第1056 條所規定之離婚損害過...
- 5何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 - 台灣律師網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