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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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程序如下: (一)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1.本部應依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由情資及計畫組依行政院指定方式完成事件通報,並於本部即時通訊群組 ... 目前線上:426人,瀏覽人次:65547620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依資通安全 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相關規定即 時通報及應變,迅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降低資通安全事件對 本部業務之衝擊影響,並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之跡證保存,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小組(以下簡稱通報應變小組)組成如 附件一,於平時進行演練,並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依事件等級進 行通報及應變作業。

通報應變小組各分組代表如附件二,其任務如下: (一)事件指揮官:為通報應變小組總召集人,綜理全般業務,直接 督導各單位聯絡人員及新聞發言人。

(二)新聞發言人:為資通安全事件對外發布新聞或說明之單一窗口 ,負責綜整與定期更新訊息。

(三)執行秘書:為事件指揮官幕僚,負責督辦通報及應變小組各項 業務。

(四)情資及計畫組: 1.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情資分享:透過資通安全監控中心( SOC)、防毒軟體及系統釐清事件影響,並清查各單位受 影響情形,據以完成資通安全事件各階段通報,分享惡意 程式IoC(IndicatorsofCompromise)等。

(2)應變策略及計畫研擬:於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依據 事件情況研擬損害控制、復原作業及跡證保存計畫。

2.本分組由本部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資訊人員、業務單位及委 外廠商或外部專家組成,並視需要申請行政院派員參與,以 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應變執行組: 1.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執行損害控制:依據情資及計畫組研擬之應變策略及計畫 ,調度人員執行災害搶救及損害管制,防止次波攻擊及損 害擴散。

(2)復原作業:依據情資及計畫組研擬之復原作業,完成系統 重建、弱點掃描或漏洞修補等事宜。

(3)跡證保全及留存:確保受害系統與相關系統及網路設備事 件日誌之保存及管理。

(4)事件根因查找:依據系統保存跡證,完成鑑識分析,並追 查防堵惡意中繼站。

(5)提出改善建議:依據事件調查根因,提出短、中、長期改 善建議。

2.本分組由本部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資訊人員、業務單位及委 外廠商或外部專家組成,並視需要申請行政院派員參與,以 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應包含通報資通安全事件、召開事件應 變會議、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事件根因分析及改善追蹤等項目(如 附件三),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納入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中。

前項各程序如下: (一)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1.本部應依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由情資 及計畫組依行政院指定方式完成事件通報,並於本部即時通 訊群組通知相關事件處理人員。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另須填 寫「經濟部及轄管機關(構)資通安全事件速報單」陳報相 關主管,並以電話通知行政院。

(二)召開事件應變會議: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應於完成初 步損害控制後,召開事件應變會議,會議形式不拘,由事件指 揮官主持討論下列事項,並視情況邀請行政院派員出席: 1.資通安全事件概況。

2.評估受影響範圍。

3.其他必要之討論事項。

(三)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1.由應變執行組執行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辦理下列事項: (1)確認具體受害範圍,並優先恢復對外服務及核心資通系統 運作,防止次波攻擊及擴散情形。

(2)評估各系統是否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恢復服務及對利害關 係人之影響,決定是否對外公告事件之相關內容。

(3)於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依行政院指定之方式完成 通知作業。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並應 辦理下列事項: (1)定時向事件指揮官、通報及應變小組成員及行政院回報控 制措施成效。

(2)倘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事件根因分析:由應變執行組執行事件根因分析,辦理事項如 下: 1.除設備故障外,應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跡證保存,並由組長督 導委外廠商或外部專家進行根因調查,提出紀錄分析;如有 發現惡意程式,應提出惡意程式分析。

2.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跡證保存時,如發現惡意程式,應上傳至 VirusCheck網站(https://viruscheck.tw/)進行檢測; 因故無法上傳時,應送交防毒軟體或資安服務公司檢測。

3.依據事件調查報告,應評估短、中、長期資安管理改善策略 ,其內容如下: (1)短期:完成可立即性修補項目之調整,例如更換密碼或修 補程式弱點等。

(2)中期:依據事件根因提出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完成之強化作 為,例如盤點老舊設備,並訂定汰換期程。

(3)長期:依據事件受害情形,視需要提出二年內完成之管理 改善建議,例如培養本部資安人員能力等。

4.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由執行秘書將事件調查根因 及改善策略提報事件指揮官核定,並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彙 整送交行政院。

(五)改善追蹤:由應變執行組進行事件改善追蹤時,應辦理下列事 項: 1.評估改善作為期程。

2.評估執行成效,並據以調整改善策略。

3.配合行政院辦理相關改善作為。

4.由執行秘書將各階段改善措施執行成效定期回報事件指揮官 至完成各項改善措施為止,並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彙整送交 行政院。

5.依行政院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第三級 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應另以密件公文將該報告送交行政 院。

6.本部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後,相關改善事項應納入定 期追蹤管考機制。

四、為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所保有跡證足以進行事件根因分析,應 辦理下列事項,並應視事件情形辦理其他必要之跡證保存事項: (一)於日常維運資通系統時,應依附件四保存日誌(log),並定 期備份於外部設備或媒體。

(二)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依下列原則進行跡證保存: 1.進行跡證保存時,應優先採取隔離機制,包含設備關機、網 路連線中斷或隔離、關閉服務、限制連線、限制權限、有限 度修補漏洞等方式,以降低攻擊擴散。

2.若系統無備援機制,應備份受害系統儲存媒介(例如硬碟、 虛擬機映像檔)後,以乾淨儲存媒介重建系統,於完成系統 測試後提供服務。

3.若系統有備援機制,應將服務切換至備援系統提供服務,並 保留受害系統及設備,於完成事件根因分析或完整備份後重 建系統,經系統測試後切換至原系統提供服務。

4.若備援設備亦為受害範圍,於重建受害系統時應以維持最低 限度對外運作為原則,保存受害跡證。

(三)於簽訂資通系統或服務之委外契約時,應依前二款規定於契約 中定明紀錄保存及備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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