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舉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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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權,依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便民服務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語音播放 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糾舉 導讀內容糾舉權,依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糾舉制度之建立,係因應對日抗戰時期,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較多,且大陸幅員廣大,為爭取時間,制裁違失,以補彈劾案之不足。

國民政府遂於民國26年12月公布「非常時期監察權行使暫行辦法」,規定糾舉權行使之要件及內容。

糾舉案進行程序簡化快速,易於配合戰時之非常情況。

行憲後,憲法正式將糾舉權列入監察職權之一。

糾舉制度之目的,係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行為,能快速有效處理。

故民國27年至36年之抗戰時期及勝利後之復員期間,監察院提出之糾舉案約為1,100餘件。

政府遷臺後,一切措施尚未完全就緒,故自民國37年至46年之10年期間,仍有約400餘件之糾舉案提出。

惟近年來各項制度措施均已步入軌道,且交通、通訊便捷,監察院提案糾舉之案數,均逐年下降,74年至84年間,甚至無糾舉案之提出。

自85年起,每年之糾舉案均為個位數。

重大之糾舉案: 民國38年 糾舉福建省綏靖署主任兼省主席朱紹良棄守失職臨敵飛逃案。

民國89年 糾舉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院長謝永豐,身為醫院首長,未能以身作則,廉潔自持,竟利用政府推動「醫藥分業」政策,鼓勵醫院釋出處方箋之機會,假提升業務績效之名,勾結健保特約藥局藥劑師偽造不實之診斷紀錄及處方箋,以詐取不法利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具體求處徒刑10年,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嚴重損及該醫院聲譽及政府清廉形象,實已不堪續任首長職務案。

民國100年 糾舉國立甲校校長林淑娥長期未落實師生出缺勤管理,任由導師塗銷學生缺曠課紀錄,辦公室及門禁管理規定形同虛設,未落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致不肖教師利用導師辦公室性侵害多名女學生,又多次於上課時間內將女學生載至校外性侵害;案發後,該校仍未落實相關規定,教育部雖已命其檢討及落實法令,但派員查核發現門禁仍形同虛設,亦未落實教師查勤等管理缺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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