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關於愛,我是一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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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亦即在法規位階 ... 關於愛,我是一個小學生。

愛是完美主義者的唯一出路!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10011107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用語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加以規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地不違反法律為已足,還需要「 積極 」以「法律明定」。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的事項、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關於國家各機關的組織的事項,以及其他重要的應該以<>的事項,必須制定法律才符合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三條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三一三號: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使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至於「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基於憲法所定「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行政權的行使應基於國民意思,為國民謀求利益,故代表人民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自應優越於行政機關所頒布的行政命令。

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均為法律優越原則的表現。

綜上所述,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即指行政權的行動,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情形下,始得為之。

換句話說,行政欲為特定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故假設行政活動並未牴觸法律,則不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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