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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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

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 ... 公法 憲法 大法官解釋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國際公法 私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國際私法 特考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 鐵路法規 郵政法規 SearchTerm SearchTerm 刑法刑訴民法民訴 行政行訴憲法立法 國際國私郵政消防 警察鐵路釋字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

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首頁 行政法 具體條文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 例如: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符法定構成要件,或沒有踐行法定程序,或該機關欠缺作成處分的法定權限等,該處分都是違法,人民可提起行政爭訟加以救濟。

相關法律規定:憲法第116、125、171、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相關條目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禁止再授權原則 行政法,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Railbar User 登入 Page 顯示原始碼反向連結Fold/unfoldall回到頁頂 Website 最近更新多媒體管理器網站地圖 User 登入 Page 顯示原始碼反向連結Fold/unfoldall回到頁頂 Website 最近更新多媒體管理器網站地圖 PoweredbyComboStr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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