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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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樹立監察委員公正廉明,貫徹法治,申張正義之基本形象,並維護監察委員依法獨立行使 ...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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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

二、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宣傳其政治主張。

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四、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籌募經費。

五、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六、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七、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

第三條監察委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 有損監察形象之行為。

第四條監察委員任職期間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五條監察委員任職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六條監察委員不得收受不當餽贈、招待或期約於卸任後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

第七條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損害他人。

第八條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依法律之規定,應予迴避者。

二、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 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四、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 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

五、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第九條監察委員調查案件,經人民申請迴避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監察業務處應先行送請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委員參考。

二、該調查委員如認有應行迴避之事由,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有 關自行迴避之規定程序處理。

三、該調查委員如認無應行迴避事由,得提出意見書。

四、該調查委員於提出意見書或逾七日未提出意見書時,監察業務處應 送請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經本院依職權,認有前條應自行迴避情形時,依前 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監察委員不得假借其職位,向金融機構為不當之借貸。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不得向監察權行使對象有所關說、請託或為不當之推薦。

第十二條監察委員對於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秘密不得洩露。

監察委員對於其他委員調查之案件不得關說或干涉。

第十三條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長期居留國外、向國外申請居留或取得外國國 籍。

第十四條監察委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

第十五條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不得藉故稽延。

監察委員不得無故不出席本院院會、各委員會會議及糾彈案件審查會議 。

第十六條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態度應合宜,並切實注意維護被調查對象應有之尊 嚴。

第十七條監察委員違反本規範或有其他違法失職情事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提經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為下列之處分: 一、促其注意。

二、警告。

三、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

四、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

五、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第十八條監察委員就調查中之案件違反本規範者,應提經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 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就該案件行使監察權。

第十九條監察委員涉及刑事犯罪,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其行使職權或本院聲譽者 ,得由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其職務, 並呈報總統。

第二十條本規範經本院院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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