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09.北市法二字第09432386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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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3目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經核該條立法說明為參酌直轄市自治法第11 ... 民國110年12月04日星期六06時12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其他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3目之「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其權限及定義要件究係 何指乙案 規範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09.北市法二字第09432386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094年12月09日 主旨:有關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3目之「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其「工商輔導」及 「管理」之權限及定義要件究係何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4年12月7日北市商一字第09434614810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3目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七、關於經 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經核該條立法說明為參酌直轄市 自治法第11條之規定,採行列舉之方式,分別就現制與相關法律之規定,整理並組織 為多項項目(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432頁以下參照),其各項各款各 目之具體定義,並無明定,謹先予說明。

三、本案陳情人函詢旨揭「工商輔導」及「管理」定義為何,應可認定為舉凡關於涉及本 市自治事項中工業、商業之經濟服務促進與發展之輔導及管理事項,皆可屬之,並得 就該項目,由本府訂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至具體之實際情形,是否為本市經濟服務 項目,仍請貴處本於權責逕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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