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三十二、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或停止適用: (一)規定事項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牴觸。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1月1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0月02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odt附表二.odt附表三.odt附表四.odt附表五.odt附表六.odt附表七.odt附表八.odt附表九.odt附表十.odt附表十一.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柒、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 二十七、本局應每年檢討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違反中央法規、行政法        一般法律原則、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相關規定,        並以有助於本局推動落實人權保障、兒童保障、性別主流化、法        規鬆綁者為限,擬定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

二十八、本局所主管之法規、行政規則有違反中央法規、行政法一般法律        原則、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關規定時,應通知及        督促各業務主管單位制(訂)定自治法規、提升法律位階或進行        修法工作。

二十九、擬定法規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一)與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牴觸。

    (二)規定事項可以行政規則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舊法規       無保留必要。

    (三)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

    (四)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

    (五)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十、擬定法規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合併:    (一)就同一事項有數種法規。

   (二)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制(訂)定之數種法規,可以歸併成      一個法規。

   (三)可以通則性之法規替代,無分別制(訂)定數種法規之必要。

   (四)其他情形數種法規可予合併。

三十一、擬定法規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部分規定與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牴觸。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修正之必要。

    (三)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

    (四)數種法規相牴觸。

    (五)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

三十二、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或停止     適用:     (一)規定事項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       委辦規則牴觸。

    (二)自治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

    (三)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

    (四)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十三、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部分規定與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       委辦規則牴觸。

    (二)依據之法規已廢止或修正。

    (三)與其他行政規則相互牴觸。

    (五)其他情形有必要修正。

三十四、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發現對人民發生具有外部性、普遍性及     強制性效力之行政規則,依其性質應訂為自治法規者,應改訂為     自治法規。

三十五、法制人員擬定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後,發現應整理之自     治法規或委辦規則有涉及重大政策決定,應通知主管業務單位,     由主管業務單位先行向市長提出報告,並經市長裁決後,主管業     務單位方得簽會法制人員,繼續進行法規整理計畫。

三十六、法制人員擬定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時,應審慎檢討評估     ,以避免事後要求撤銷列管之情形發生;經核定列管之法規及行     政規則如有撤銷列管之必要時,須報經局長同意。

若有前點情形     應經市長裁決者,應依該程序辦理後,始得報局長撤銷列管。

三十七、本局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應包括上年度整理計畫未完     成整理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如擬繼續整理者,     應優先列入下年度整理項目;如確實無法完成且不擬繼續整理者     ,應列入未完成整理法規及行政規則目錄,並將確實無法完成整     理之原因詳述之。

三十八、本局應指定法制人員負責整理法規,其應確實與本府法務局及主     管業務單位密切配合,並負責掌握本局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動態     及進度,避免列報不實影響管制。

本局應繕造法規及行政規則整     理專責人員名冊(如附表一)併同年度計畫送局長,嗣後如有異     動,應即更新名冊。

三十九、未列入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之法規及行政規則,亦得整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