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與婚姻關係價值取向的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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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的目的是什麼?婚姻的目的又是什麼呢?為什麼要戀愛?為什麼又要結婚?不同的人會得出不同的答案。

拋開現實的功利和以物質需求作為目標的情況不談,要弄清這一問題,就必須首先理清愛情與婚姻兩者之間的關係。

愛情的主體是男女個人;婚姻的主體是制度本身。

愛情的目的是快樂;婚姻的目的是契約的遵守。

確切地講,愛情是個人的;婚姻是社會的。

由此我們僅僅從人的自由與制度,人與社會的關係來分析就可得出二者相互矛盾的一面。

愛情來源於人類進化中靈活與肉體的衝突,在二者合一的過程中,人類完成了自我發展。

愛情的產生只需要兩個人彼此愛慕,彼此對對方有強烈的渴望即可。

但是婚姻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有法律的、社會的、經濟的,還有來自家庭的等等各個方面的制約因素,使愛情並不一定走向婚姻。

實事求是地講,無論從愛情與婚姻的本質,還是從兩性生活的實踐來看,愛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的多,愛情既可以存在於婚姻之中,又可以產生於婚姻之外;既可以完全滲透在婚姻之中,又可以統統揮灑在婚姻之外;既可以留守在婚姻之中,又可以流離於婚姻之外;既可以存在於現實之中,又可以存在於幻想之上。

所以,愛情與婚姻相容可以表現在婚內,也可以表現在婚外;愛情與婚姻脫節,不是表現在婚內而是表現在婚外。

總而言之,愛情是人類兩性生活的主要內容,婚姻是人類兩性生活的主要形式。

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看,愛情可以超越婚姻,婚姻不能左右愛情,愛情往往是超凡入聖的,對婚姻而言,它可能使其有,也可能使其無,還可能使其時有時無。

婚姻對愛情卻常常無能為力,難以把握制約其行徑,兩者的價值取向是矛盾衝突的。

眾所周知,愛情是個人的自由選擇,而婚姻是社會的制度約束。

當人們自由選擇愛情時,並不一定會得到社會制度的認可。

比如有著血緣關係的人或者同性之間。

我們知道,愛情具有隨意性,任何異性甚至兩個同性之間出於情感和心理的傾慕而產生愛情,而這樣的愛情在我國當前的法律上是不可能形成婚姻的。

而當兩個人基於契約關係形成法律和社會認可的婚姻關係時,這一制度形式就開始發揮其自身的約束作用,而這種作用在現實中經常與人的自由選擇相衝突,具體表現為「婚外戀」、「網戀」等現象。

而婚姻本身的社會制度屬性必然要求一種理性,在彼此進入婚姻生活之前,通過理性的考量從而使兩個人結合生活在一起。

我們知道,人有七情六慾,人性是複雜的,人的感情多種多樣,對於愛情的追求也是變化多端的。

因此,由人的無限感性而產生的愛情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在已有愛情的基礎上改變或另覓新歡。

而由於人的有限理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自己的婚姻時並不一定意味著婚姻關係的穩定。

而當人們經過婚姻生活的相處認識到選擇的錯誤時,就存在著婚姻關係破裂的危機,而這種基於人性本身的矛盾幾乎不可調和。

總之,一方面基於愛情形成婚姻組成家庭時,總能給人以憧憬和希望,但隨著愛情關係變成婚姻關係,又總是讓人感到生活的無奈和患得患失,從而最終使婚姻走向破碎。

另一方面,在現代的婚姻家庭關係中,人們的婚姻關係逐漸的走向務實,而愛情總是被人們所忽視。

在這種務實的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總是感覺到生活中存在種種缺憾和不知所措,從而對婚姻失去信心。

價值取向的變動性,使愛情與婚姻的關係經常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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