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婚姻法新消息:法院支持凈身出戶的4種情況,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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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離婚一定是痛苦的,但是,如果你不痛苦,也不會想到要離婚!

婚姻自由以後,離婚率也跟著增高,究其原因大多是因為性格不合,而出軌外遇導致感情破裂占比最高。

我們都希望有個美滿的婚姻,但是當一方觸犯原則性的問題造成婚姻關係無法存續的,該放手還是要趁早放手,抓緊時間平復心情,搜集關鍵證據,給該受到教訓的人最沉重的一擊,畢竟好人的生活還要繼續,借鑑小仙女的一句話,前任「你算什麼男人?」

而根據《婚姻法》規定,對於以下四種情況,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更甚至是在分割財產時要求另一方少分或是不分財產,直接凈身出戶。

那麼,究竟是哪四種情況呢?不要急,且聽律達君細細道來!

一、虐待、家暴、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家暴這種行為,直接傷害於受害者的身體,而受害者造成的不止是身體上的摧殘,還有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一種損害。

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對另一方實施虐待,家暴或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行為,離婚後無過錯方可以提出得到該得的後續治療費、補償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相關合理費用,在財產分配時實現過錯方少分甚至不分的判決要求。

二、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主要分為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事實重婚是指與原配偶的婚姻關係並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這裡要注意一點:雖然有事實重婚,但沒有事實婚姻一說;我國對1994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不再承認,視為同居。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後共同財產是要平分的,夫妻雙方中若有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合法財產的行為,則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提出讓過錯方少分甚者不分涉案財產。

即使在離婚後發現一方在離婚前有財產轉移的行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唉,婚姻家庭不易,且行且珍惜,如果真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律達君也希望每位朋友能理智對待,在為自己爭取財產權的同時多收集一些有用的證據。

當然,如果大家在舉證方面,留存證據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建議上律達網諮詢專業律師或是在底下評論區留言,律師大大們將會逐一進行解答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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