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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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問四: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否拋棄? - 謝心味律師法律服務網
夫妻的一方拋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生拋棄的效力。 剩餘財產差額 ...
-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 ...
- 3請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準格式哪裡找得到?,您好
前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乃是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依民法24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以回復前夫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時再依 ...
-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繼承權,可否預先拋棄?(文:洪宗暉 ...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174條第1、2項,與同法第1175條:分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 ...
- 5【法律問蘋果】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帶走私人物品?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例如夫妻倆要離婚時,老公的剩餘財產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