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補徵綜合所得稅。 - 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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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 ... 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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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加強宣導扶養其他親屬應具備條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 ...
- 2民法§111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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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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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 ... 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5民法§1114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解釋文: ... ……」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