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4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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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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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1114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解釋文: ... ……」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 ...
- 2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補徵綜合所得稅。 - 高雄國稅局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 ... 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3[南區國稅局]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最新消息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 ...
- 4民法
家長家屬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雖負扶養之義務,而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親屬 ...
- 5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
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 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