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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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監察院認為公務人員應付懲戒者,依據監察法第8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對此,公務人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請點選以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智慧查找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路徑: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違法失職撤職十職等或相當於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監察院主動提出彈劾 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第2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而監察院認為公務人員應付懲戒者,依據監察法第8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對此,公務人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救濟管道及適用法條。

撤職處分前 撤職處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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