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是幹麻用的? @ 自我天地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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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監察院的功能是查察公務人員的操守及素行,凡是公務人員有涉及貪瀆不法,或是行政上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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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1006監察院是幹麻用的??生活法律
監察院是幹麻用的?如果今天政府官員出現違反失職之情事,監察委員可出面糾正他(告訴他這樣不對,請改善),或者把他送到"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記過,如果情節重大還可彈劾他(就是叫他滾~~~~回家吃自己)
監察院的職責就是接受人民陳情,還有彈劾案、糾舉案的審查,處理,還有受理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等的事情,監察院各部門詳細的工作分工,請參考http://www.cy.gov.tw/intro_dep.asp糾舉-------->對人 糾正-------->對事
監察院:監察院的功能是查察公務人員的操守及素行,凡是公務人員有涉及貪瀆不法,或是行政上疏失,皆由監察院進行調查。
監察院對於有涉及違法的公務員,有彈劾及糾舉權,基本上而言,監察院並不能直接處分該公務人員,他只能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是司法機關進行懲處。
不過依法它擁有調查權,可以調查全國公務人員。
監察院職權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依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又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依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
依監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均由考試院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並依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之申報。
依上所述,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調查、監試、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職權。
以上各項職權之行使,始於調查,終於提出糾正案或彈劾、糾舉。
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除自動調查外,其主要來源即是人民書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後,由監察院業務處第二組簽註意見,送呈值日委員核批。
其經核批調查者,由監察院依籤定席次,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屬於糾正案性質者,由各有關委員會處理;屬於彈劾案或糾舉案性質者,應交付審查,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審查委員;經審查成立者,移付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或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
其流程如附錄三。
茲將各項職權行使之程序,簡述如下: ▓ 收受人民書狀 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均得收受人民書狀。
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暨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
監察院為處理此類書狀,設置值日委員,每日由監察委員輪值核閱書狀,按其所訴情節,決定輪派委員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調查,或作其他適當之處理,但其所訴事項不在監察院職權範圍者,則不予受理。
人民書狀經處理後,除特殊案件外,均由監察業務處函復具訴人。
▓ 調查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由監察委員或由監察院派員,就人民書狀或報章記載之有關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涉及違法失職事項,向中央各院部會,或地方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與公私團體,進行調查,或委託其他有關機關調查。
監察委員除依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外,並可自動調查。
▓ 糾正 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經有關之委員會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
▓ 彈劾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始向懲戒機關提出。
彈劾案件之審查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十三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
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再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失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惟經審查委員決定公布之案件,則於移付懲戒時,由監察院公布之。
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十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懲戒機關逾三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 糾舉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公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分,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如不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二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 巡察 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此項巡察工作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兩部分,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對象為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
地方機關按省(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為十二組辦理。
巡察之任務如下: 一、各機關施政計劃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二、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三、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四、糾正案之執行情形 五、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六、人民書狀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公務人員懲戒法是政府機關內部處置公務人員違法瀆職的法律,係由司法院的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或各縣市政府人事單位組成的任務性專案小組對個別公務人員的行為予與審查後課予行政責任.一般民眾是用不到懲戒法的./Xuite日誌/回應(4)/引用(0)政風處檢舉,建築法58條《違建...|日誌首頁|【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除管...上一篇政風處檢舉,建築法58條《違建》...下一篇【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除管理費外,另外繳納車位清潔費用,可否用於電梯保養?...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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