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2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06月16日) EN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172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