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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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 解釋 ... 37F→waynedd: 釋字738是有很明確的法律保留,而此次爭議就法規上沒有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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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新聞]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Re:[新聞]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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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mi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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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0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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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waynedd(加西莫多)》之銘言:
:※引述《mikamikan(mikamikan)》之銘言:
:推文沒辦法好好闡述,只好用回文試著將敘述清楚一點。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解釋文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
: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
: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
:規定:……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
: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
:(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
: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
」(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
: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
: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皆未違反憲法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
: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
: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理由書
: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
人民如以從事一定之
:營業為其職業,關於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
:令,為必要之限制,惟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
:令為必要之規範,而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
: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七一六號及第七一九號解釋參照)。
又憲法規定我國實施地方自治
:。
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為實施
:地方自治之依據。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
: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
: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應……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
: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經濟部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
:機關(同條例第二條參照),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修正發布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作業程序:電子遊戲場業…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1.符
:合……自治條例……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一)僅指明申請核發上開級別證或變更登記
:應適用之法令,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尚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惟各地
:方自治團體所訂相關自治條例須不牴觸憲法、法律者,始有適用,自屬當然。
: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第一百十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
: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
: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
:之垂直分權理念。
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
:定自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
:自治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
:地制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
準此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
: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
: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
:第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
: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 又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
: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
: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
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
:權,制定自治法規。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
: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
: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
: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以下是就上述判斷原則對於地方政府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做實質解
:釋,故就先行省略)
:-------------------------------------------------------------------------------
:對於是否可以用釋字738來推斷此次萊劑就可以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
:做出「更嚴格」的標準,就要看相關法規是否有訂定法律保留原則,這跟我
:在#1VxKfHFo此篇推文中寫到,例如法規是否訂定有「若法有規定更嚴格者
:從其規定」等語。
:因為738號解釋在解釋文開宗明義就說,這個中央主管機關所自己訂的「電
: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有訂定「應符合
:自治條例」之規定,而理由書也非常明白地引用這個要點確實有授權地方主
:管機關因地制宜的法律保留。
:因此,這份解釋文層次上是先確認法律是否有保留?憲法、法律對於中央與
:地方權限的規範?以此判斷自治條例是否可以做相關的制定;之後若有法律
:保留且屬於分權給地方,再來看自治條例是否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
:所以,若要以此解釋文推論到萊劑是否可以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就必須要
:找出法規中是否有如同電子遊戲場業法規中相似的規定,目前就我所看到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幾乎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主導,並沒有給予地方可
:以自己決定的權利;就目前所看若聲請司法院解釋,解釋出來的情況會跟該
:解釋文不同,除非有甚麼漏掉的地方能在這次解釋中由大法官們爬梳出來。
:補充: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viewLaw&pk=33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
:二、申請作業程序:
: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
: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自治條例
:及其他有關規定。
:2.普通級及限制級不得混合經營。
結論打在前面,看釋憲實務不能只看文字,沒有背後的學理支撐會有見樹不見林的問題
你應該不是學這塊的吧,很多東西我記得就算不是專攻公法學地方自治的
考前補習班還是會講,畢竟這國考、研所考過好幾次了
比例原則的問題上一篇提到健康權和基本國策的公益目的追求時講過了
這邊的法律保留指的是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需要以「法律位階」的規定為之
自治條例本身通說實務認為是「法律位階」沒有問題
你真的以為地方自治條例必須要有像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那種明確指出
要明確寫「自治條例」規定,才算有授權的話
那顯然是你完全不懂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運作方式
就自治事項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是不需要中央法規明確授權的
只要是地方制度法規定屬於自治事項的事務,地方議會本身就有「立法權」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的自治事項上
包含了「工商輔導管理(第7款第3目)」「消費者保護(第7款第4目)」
以及「衛生管理(第9款第1目)」
因此對於食安,或者更精確的說是該地業者販賣的豬肉的乙種受體素檢出
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是有權直接制定自治條例而不需要有食安法的授權
接著就是中央地方法規「牴觸」的問題
但是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的文義
各地方的自治條例規定禁止販賣或有罰則,真的有「牴觸」嗎?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簡單來說,第15條第4項就是原則禁止,例外符合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的劑量允許
各地方自治條例只不過是重申了第15條第4項的原則,要說「牴觸」嗎
今天如果該項規定改成原則允許例外禁止的話,要說牴觸還比較說得過去
中央地方規定不同生不生牴觸的問題
國內學說主要引用日本處理法律先占問題時的「上乘」與「橫出」規定
節錄一段陳朝建教授的文章
「首先,「上乘條例」係指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甚或自治規則)得基於與國家
法律相同之目的,再就其已規範之事項、拘束之對象,訂定比國家法律、法規命令更為嚴
格限制之管制措施者,即屬「上乘條例」。
其次,「橫出條例」則是指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甚或自治規則)得與國
家法律、法規命令基於相同之規範目的,依據法律授權另對國家法律、法規命令所規定以
外之事項,再以自治條例(甚或自治規則)加以相繩,即可稱為「橫出條例」。
整體而言,日本法律先占理論所強調的「上乘條例」與「橫出條例」,如以「國家最
低基準」(nationalminimum)理論予以解讀(即:依國家法律所設置的規制,不能對地
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的規制造成過多抑制,相反的,應解為以全國、全民的觀點所作成
的規制,均屬規制的最低基準),地方自治團體除可制定「橫出條例」外,亦得為環境保
護、公害防治等維護地方住民健康之設定,容許地方自治團體亦得制定較國家法律、法規
命令為嚴格之「上乘條例」。
」
而738號解釋,其實也是依循上述「橫出」條款的模式去處理
--
※發信站:批踢踢實業坊(ptt.cc),來自:218.164.53.123(臺灣)
※文章網址: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9464463.A.945.html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30:14
1F推CREA:你怎麼會覺得小菸提名的大法官沒辦法弄一套理論出來判dpp贏01/0109:30
2F推freeclouds:沒錯本來禁止瘦肉精就食安法就是原則開放才是例外01/0109:31
我非常的悲觀,尤其是某位蔡姓女大法官的影響力非常大,而且她主張過自治條例是命令位階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32:53
3F噓gn01838335:貿易是誰的權利01/0109:38
4F→gn01838335:班門弄斧01/0109:38
5F推freeclouds:這條是食安法規定跟貿易有個屁關係又沒說不能進口01/0109:39
6F→gn01838335:整篇看完就是亂鬼扯等等回一篇01/0109:39
請問道長能秀出您的律師證讓小弟膜拜膜拜嗎?
問題是那些自治條例的規範對象是「食品安全」不是貿易阿
按照貿易法第2條「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
今天各直轄市縣市規定的是不能在轄區內「販賣」
又不是禁止你「輸入」這扯不上貿易阿XDDD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42:55
7F→freeclouds:還說別人班門弄斧你能寫出像樣的法學論述來嗎01/0109:39
8F→gn01838335:總則2-1條就有指導方針鬼扯一大堆01/0109:40
9F→gn01838335:發一篇廢文真的辛苦你了要不要把2-1條拿掉01/0109:40
10F→gn01838335: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01/0109:41
11F→gn01838335:行,行政院應每季01/0109:41
12F→gn01838335: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01/0109:41
13F→gn01838335:針及施政報告。
01/0109:41
14F→gn01838335: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01/0109:41
15F→gn01838335:應遵行事項,由行01/0109:42
16F→gn01838335:政院定之。
01/0109:42
17F→gn01838335:你先把2-1條再把國際貿易從中央權限拔掉你在跟我討論01/0109:42
問題是從頭到尾沒禁止「輸入」到中華民國境內阿,只是不能在禁止的直轄市縣市販賣
而且規定也沒有針對哪一國的豬肉阿,無論國產豬或哪一國的,只要有乙種受體素就禁止
這從頭到尾在法律層面都不會被定性為涉及「貿易」事項的規範
18F推freeclouds: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t52XJwbvpg01/0109:42
19F→gn01838335:法律01/0109:42
20F→freeclouds:還敢提食安會報阿XDDDD01/0109:43
21F→freeclouds:11月底前都沒開食安會報然後在8月底就定萊劑容許值01/0109:44
22F→gn01838335:笑死了你的律師證豬肉換來的喔01/0109:44
班門弄斧是你說的阿,那請你舉證你很專業嘛,所以應該是你秀一下阿
你知道中央地方權限劃分有所謂的共享的部分嗎XD
釋字第550號解釋裡提到的推行全民健保,中央和地方應該共同負擔補助保費的問題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46:40
23F→gn01838335:我等等打一篇01/0109:45
24F→freeclouds:其他縣市禁止小英可以要西瓜在台南專賣萊豬阿01/0109:45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47:57
25F→phina005:不用打了啦,證件掏出來看誰對01/0109:47
26F→phina005:吵這種綠共胡亂搞出來的話東西01/0109:48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53:19
27F推lwswjs:把之前電子遊戲場的判例拿出來看看啊01/0109:52
28F→lwswjs:更現在可訂定更嚴格的標準比中央行政命令寬鬆才叫抵觸01/0109:52
29F→lwswjs:*現在可訂定更嚴格的標準01/0109:53
從最高行94年11月決議到釋字第738號都維持著同樣的見解
只是上面有人一直跳針貿易
懶得回他了反正這齣肯定會鬧到釋憲到時候就來看看他的褲子還在不在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09:55:35
30F→waynedd:我確實不是學法的,所以僅就相關能看到的部分做討論,所01/0110:03
31F→waynedd:以這也只能看大法官認定這是否有法律保留,讓地方政府可01/0110:04
32F→waynedd:以做出自行規定標準並且禁止買賣等行為,因此有聲請司法01/0110:06
基本原則就是只要是有「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所做成的法律位階的規範
在法律保留這關就沒有問題,因為在自治事項上地方不是中央的下屬機關
而有沒有「立法權限」這點中央地方權限劃分本身是涉及垂直權力分立的爭議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0:09:07
33F→waynedd:院解釋,確實是一個很好釐清食品安全是否全國一致性事務01/0110:06
現在司法院積案一堆,不知道要等到何時了,不過應該會有人會在釋憲前聲請暫時處分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0:14:53
34F→a25217269:兩篇相比,高下立判。
可能他有的證件是…什麼證吧01/0110:18
35F→a25217269:虧我期待他能論出什麼道理01/0110:20
應該是那張...充滿台灣價值可以被原諒的
36F推waynedd:所以爭點很明確就是地方政府有沒有權利去訂更嚴格的規定01/0110:25
法律先占理論裡的上乘(蓋)或橫出規定的爭議其實目前差不多已經是通說實務的定論了
所以燙手山芋在受理釋憲聲請之後其實是在司法院手上
要用「補充解釋」變更前面的穩定見解的說理難度很高此外司法院的公信力會受到質疑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0:33:28
37F→waynedd:釋字738是有很明確的法律保留,而此次爭議就法規上沒有看01/0110:29
38F→waynedd:到這麽明確,現行中央依法明確否定地方有罰則的自治條例01/0110:29
39F→waynedd:,所以除非司法院解釋出地方有權利,不然看不出現在中央01/0110:29
40F→waynedd:有違反現行法規的地方01/0110:29
釋字第550號就有援引到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認為縣就「衛生」事項有立法權
而法律層級保障的自治事項細部規定就在前面說的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
尤其是縣的衛生立法已經是憲法層級的保障了,這部分甚至連立法院都不能任意修法拿掉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0:40:05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0:43:02
41F推sobiNOva:萊豬粉就是想毀憲滅國01/0110:52
42F推huikmn:大法官無視所有法律理學的所有原理原則邏輯,提出對跪舔01/0110:53
43F→huikmn:蔡菸鮑的釋憲會怎麼樣嗎?不會嘛,而且釋憲還是有效喔啾01/0110:53
44F→huikmn:咪01/0110:53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0:57:50
45F推a25217269:回樓上確實不會怎樣呀,當初通姦合憲也是順應民意嘛01/0111:03
46F→a25217269:也是近期才有違憲解釋囉01/0111:04
47F→waynedd:釋字550主要爭議是在中央訂了一個規定要地方分攤多少健保01/0111:20
48F→waynedd:費,涉及侵害地方財政權01/0111:20
那是結論但是論證過程中本身就有提到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地方對衛生的立法權
這體現在哪裡呢各直轄市縣市對健保的補助額度
https://reurl.cc/A8G5yE看這張表就能明白了為何各地保費的補助不一
因為環境衛生和地區人口的健康保障政策這是地方的立法權限範圍
衛生管理或國民健康不是地方立法權限必須全國一致
那上面各地補助不一的狀況從何而來呢
我想很多鄉民都已經提過了那套基本原則就是中央最低標準
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的公共利益,制定比中央更有利於保障人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標準
有何不可呢?法律保留原則或者更上位的法治國本身都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生
在實質法治國之下,特別是在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解釋都離不開基本權保障的基本方向
Duralex,sedlex背後的涵義知道嗎?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1:31:45
49F→waynedd: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有明確保留給地方主管機關立法的01/0111:28
50F→waynedd:權限,例如第14條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就是地方01/0111:28
51F→waynedd:依中央規定下再去自行訂定,所以就整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01/0111:28
52F→waynedd:辦法,哪些職權歸中央哪些職權可以給地方,幾乎每一條涉01/0111:28
53F→waynedd:及權限的都有明白寫出,因此憲法有授與地方管理衛生之責01/0111:28
54F→waynedd:,但哪些衛生歸地方哪些歸中央,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01/0111:28
55F→waynedd:,亦有清楚區分與訂定01/0111:28
算了已經進入跳針的迴圈了
地方立法權限的根據不需要像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一樣需遵守授權明確性
只要可以劃入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自治事項」,地方就有立法權
不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是哪一種「特定事項」
差別在哪?地方議會有直接「民主正當性」
其他的部分蔡震榮蔡茂寅黃錦堂許春鎮胡博硯周佳宥老師都寫了不少文章
請自己去翻閱吧說文解字不了解背後的學理運作是沒任何意義的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1:39:12
56F→waynedd:釋字550應該不是在中央對於各地方補助不一,而是在於地方01/0111:38
57F→waynedd:分攤計算方式覺得不公,這應該是起因於馬英九執政北市府01/0111:38
58F→waynedd:時,對於縣市分攤健保費以在北市工作人數而非設籍北市人01/0111:38
59F→waynedd:數當作計算,而產生的解釋文,所以這反而是針對地方財政01/0111:38
60F→waynedd:權是否有侵害,但不涉及地方是否有權立法01/0111:38
只能說,法律如果只是單純說文解字的話,就不會爭議那麼多了
釋憲實務背後的學理運作最少要看到各個大法官的意見書才能夠理解
如果只是純粹就法條和實務見解咬文嚼字法學院念起來真的很輕鬆
當然考一般公職考試的憲法選擇差不多就要求這樣
但是真正的法條操作並不是這樣玩的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1:44:24
61F→waynedd:再退一萬步說,若因此認為這鞏固地方有就於衛生具有立法01/0111:40
62F→waynedd:權,那地方是否可以自行訂定該地方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01/0111:40
63F→waynedd:法呢?01/0111:41
64F→waynedd:畢竟你也說了,地方對於衛生的立法權受憲法保障,連立法01/0111:42
65F→waynedd:院都不能剝奪,所以制定一個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也01/0111:42
66F→waynedd:是受憲法所保障的對吧?01/0111:42
事實上,是有的.......各直轄市縣市幾乎都有再制定食品安全衛生自治條例
這真的一查就有了,只是基於「人性(懶)」所以不會訂的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那麼細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1:47:41
67F推waynedd:現在自治條例的爭議不就是進入實際法條玩法了嗎?所以你01/0111:51
68F→waynedd:引據相關解釋文來論述地方對於衛生有立法權,因此制定更01/0111:51
69F→waynedd:嚴格的自治條例是合憲的,那更進一步地方制定自己的食品01/0111:51
70F→waynedd:安全衛生管理法,不就也是合憲的嗎?為何會變成實際法條01/0111:51
71F→waynedd:操作不是這樣子玩的呀?可否釋疑01/0111:51
72F→waynedd:對,事實上各地方都是訂自治條例而非辦法,而且制定上也01/0111:55
73F→waynedd:都是依照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內去制定,並未有01/0111:55
74F→waynedd:特別超出的相關規定,而各地方會訂有相關自治條例,目前01/0111:55
75F→waynedd:我也沒特別去細看各縣市的自治條例,所以是否各縣市制定01/0111:55
76F→waynedd:是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條而去制定,可以再行研究01/0111:55
本來就合憲阿......問題在於中央地方權限衝突的橫出條款阿
就跟你說立法權限是概括規定項目推導的有就可以,不用各別法規個別授權
無法從憲法或地方制度法的概括規定援引作為立法權限的時候才需要個別法規授權
所以學理討論上結論顯而易見就是中央的說法站不住腳阿
所以等釋憲阿,看點是在現在許宗力主導的司法院到底守不守的住底線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2:05:38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2:06:33
77F→waynedd:https://www.mohw.gov.tw/cp-2636-21182-1.html01/0112:11
78F→waynedd:"對於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係屬全國一致性之事務"至少對01/0112:11
79F→waynedd:於這點前後政府是一致的,都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是屬於01/0112:12
80F推colenken:推01/0112:12
新聞稿要看完喔
「對於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係屬全國一致性之事務,衛生福利部已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下稱食安法)並執行之,對於地方政府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另以自治條例訂定相
關規範,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樂觀其成。
」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2:14:27
這段話的意思,全國一致的部分是最低標準,地方政府要更嚴格樂觀其成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2:16:25
81F→waynedd:全國一致性之事務相關自治條例制訂也遵循中央法規,所以01/0112:16
82F→waynedd:是沒有甚麼中央會站不住腳的地方01/0112:17
站不住腳的地方是沒事去函告各地自治條例乙種受體素檢出部分無效阿
檢出容許值是最低標準,地方不能夠訂得更高,這是必須全國一致的部分
如果願意強化食安標準,按照15條第4項原則的零檢出當然樂觀其成
那才是上面那段話的原意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2:21:12
83F→waynedd:"但仍需注意避免牴觸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最後也留01/0112:18
84F→waynedd:有這樣的說法,所以新聞稿有看完嗎?01/0112:19
自己訂了比中央更高的容許值才屬於牴觸阿==
好累喔就回到這邊,懶得再繼續跟你繼續跳針了==
要戰的話下面還有好幾篇可以戰到此打住ㄅ
※編輯:mikamikan(218.164.53.123臺灣),01/01/202112:23:45
85F→waynedd:那訂出零檢出後呢?對於有罰則的自治條例中央有核定權利01/0112:26
86F→waynedd:中央不予核定,地方的零檢出就跟你自己說的只有宣示意義01/0112:27
87F推changefly:我也很悲觀再釋憲,蔡政府已無法期待01/0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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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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