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22、23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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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7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 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第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此項憲法修正 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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