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遺棄、不能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判斷標準-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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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所定. 之有責離婚原因,較列舉之婚姻義務範圍大。 (二)再者,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2 號判例意. 旨,認夫妻雙方應有協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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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96 年8 月28 日96 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
- 5民法§105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