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7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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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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