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79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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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36年01月01日) EN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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