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 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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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桑虽系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为目的者,始称为地上权,若其目的在于定期收获,而施人工于他人之土地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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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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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第2册642页
相关法条:民法第832、842条(19.12.26)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茶桑虽系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为目的者,始称为地上权,若其目的在于定期收获,而施人工于他人之土地以栽培植物,则为耕作,其支付佃租而以永久为目的者,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称为永佃权,若当事人间定有期限,则依该条第二项规定,视为租赁,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
取自“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司法院院字第738號解釋&oldid=371559”
分类:75%中华民国21年6月司法院院字解释193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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