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8號解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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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桑雖係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為目的者,始稱為地上權,若其目的在於定期收穫,而施人工 ... 下载 司法院院字第7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司法院院字第7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字第7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第2冊642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832、842條(19.12.26)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茶桑雖係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為目的者,始稱為地上權,若其目的在於定期收穫,而施人工於他人之土地以栽培植物,則為耕作,其支付佃租而以永久為目的者,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稱為永佃權,若當事人間定有期限,則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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