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件】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台南律師,台中律師,高雄律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離婚事件】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 台南律師,台中律師,高雄律師-免費律師諮詢 跳到主文 蘇文斌律師、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網是由蘇文斌律師、蘇文俊律師兄弟共同創辦,創辦理念來自於推廣法律知識及為民服務之精神,透過即時諮詢及法律知識分享使民眾遭遇法律糾紛時,得以提前作出正確反應,並且網羅專業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爭取訴訟上之權益。

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Sep22Mon201418:15 【離婚事件】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離婚事件】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

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在客觀上是否已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

兩造對於是否維持婚姻意見分歧,婚姻名存實亡,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回復之望,都有可責之處,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我們提供多元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https://www.facebook.com/notes/436790866447117】 │關於我們│專業領域│最新消息│專業團隊│案例分享│法律新知│聯絡我們│ 台南律師免費諮詢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206號電話:06-2950826台中律師免費諮詢 地址: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7號37樓C07室電話:04-22621628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文章標籤 確有 民法 蘇文 1050 兩造 協議 真意 高雄律師-免 台中律師 離婚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台中律師,高雄律師-免費律師諮詢 台南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台南律師此分類上一篇:【離婚事件】證人需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 此分類下一篇:【離婚事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上一篇:【離婚事件】證人需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 下一篇:【離婚事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文章分類 台中律師(3)民事法律(16)台南律師(42)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