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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지방자치법_(대한민국)、(地方自治法)。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 條條文: 中華民國94 年11 月8 日 修正第26條 ... 地方制度法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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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組織法、縣組織法、市組織法、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縣自治法_(民國8年)、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制度法沿革中華民國法律 姊妹計劃:百科·數據項 中華民國88年1月13日 制定88條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1.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178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8條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1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修正第56條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56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修正第4,7條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4、7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修正第9,88條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88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修正第56,62條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56、62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修正第7條 增訂第7之1,7之2,87之1至87之3條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並增訂第7-1、7-2、87-1~87-3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修正第79,88條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9、88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修正第21,33,48,55,58條 增訂第7之3,24之1至24之3,40之1,58之1,83之1條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33、48、55、58條條文;並增訂第7-3、24-1~24-3、40-1、58-1、8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增訂第83之2至83之8條 刪除第22條 修正第6,27,45,55至57,62,77,82,83,87,88條 增訂第4章之1章名 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第4章之1及第87條,其施行日期,自103年5月28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135569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及第87條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27、45、55~57、62、77、82、83、87、88條條文;增訂第83-2~83-8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22條條文;除增訂之第83-2~83-8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8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修正第79條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21號令修正公布第7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1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5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修正第44,46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公布1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41號令修正公布第44、46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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