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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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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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沿革中華民國法律
姊妹計劃:百科·數據項
中華民國88年1月13日 制定88條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1.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178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8條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1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修正第56條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56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修正第4,7條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4、7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修正第9,88條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88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修正第56,62條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56、62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修正第7條
增訂第7之1,7之2,87之1至87之3條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並增訂第7-1、7-2、87-1~87-3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修正第79,88條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9、88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修正第21,33,48,55,58條
增訂第7之3,24之1至24之3,40之1,58之1,83之1條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33、48、55、58條條文;並增訂第7-3、24-1~24-3、40-1、58-1、8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增訂第83之2至83之8條
刪除第22條
修正第6,27,45,55至57,62,77,82,83,87,88條
增訂第4章之1章名
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第4章之1及第87條,其施行日期,自103年5月28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135569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及第87條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27、45、55~57、62、77、82、83、87、88條條文;增訂第83-2~83-8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22條條文;除增訂之第83-2~83-8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8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修正第79條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21號令修正公布第7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1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5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修正第44,46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公布1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41號令修正公布第44、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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