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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乃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存在,對於同一 ... 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之稱謂,屬於相對性,而非絕對性,同一法律對某種法律原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50350502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05月05日 要  旨: 自來水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為何,於其立法理由未見論 述,其與電業法第53條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性質與用語相同,可參考 相關實務判決意旨,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相鄰關係相關規定損害金類同 ,另適法通過行為之損失補償,宜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程度而定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自來水法第53條規定與土地主管或管理機關訂有出租收益 等相關規定二者競合問題乙情,復如說明二至五。

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署105年3月1日經水事字第10531018380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 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 適用。

」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 法與特別法之分,乃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存在,對於同一事件,均 有所規定,而其規定不相同者屬之。

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之 稱謂,屬於相對性,而非絕對性,同一法律對某種法律原為特別法, 而因變更其地位時,對某種法律則為普通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對 民法而言,固為特別法,但對證券交易法而言則為普通法。

其認定標 準,如同一事件規定之性質為一般性者,為普通法,性質較為特殊者 ,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法,規 定較為詳細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 純為普通法,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本部104年10 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12790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自來水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所稱「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 度予以補償」,所稱「補償」性質為何,立法理由未見論述,緣自來 水法與電業法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上開自來水法規定與電業法第 53條規定之性質與用語相同,基於體系解釋,貴署可參考最高行政 法院93年判字第423號判決意旨略以:電業法53條之無害通過 權之特別規定,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相鄰關係類同,屬私法規範, 電業對設置線路通過之所有權人之補償,應與民法物權相鄰關係相關 規定損害金之性質相同。

再按民法第786條第1項規定:「土地 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但應 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查支付償金非對 價性質,屬「補償性質」,為適法行為之損失補償(謝在全著,民法 物權論(上),103年9月修訂6版,第206頁;王澤鑑著, 民法物權(一),2002年9月,第219頁)。

另適法通過行為 致通過地所有人不能使用土地所受損害之補償,該償金之計算標準與 支付方法,民法雖未設有規定,惟核定該給付,仍應先確定通過地之 位置與範圍,並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即按被通過土地 地目、現在使用情形,以及其形狀、附近環境、通過以外有無其他利 用價值、通過權人是否獨占利用、通過期間係屬永久或暫時等具體情 況而定,至通過權人因通過所得之利益,則非考量之標準(相類似意 旨請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76號判決)。

末貴部91年 2月20日經能字第09104604590號函略以:「故業於公有道路設 置供電線路應屬『電業法』許可範圍。

道路使用費係每年給付,屬於 使用租金性質,與『電業法』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電業使用道路補 償之金額,應視實際損害之程度為之。

」一併供參。

綜上所述,自來 水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仍請貴署本於權責審 認之。

四、又「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係貴署依自來水法第 5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既然刻正進行該法規命令 修正之法制作業,已非屬法律解釋適用之問題,仍請貴署釐清自來水 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再邀集自來水設施管線 可能通過土地之管理機關研商,審認該裁量準則係有關自來水工程用 地補償之特別規定;或其他法律或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另設有補 償規定,而應優先於該裁量準則,由貴署本於職權確定該裁量準則修 正草案第6條文字用語,並就其與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補償關 係訂明。

五、末按自來水設施管線可能通過土地之管理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例 如:來函附件所述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所訂「第三人申請高速鐵路 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其法規位階略 後於法規命令,尚不得主張為特別規定,優先前開裁量準則而適用, 併予敘明。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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