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民法第1056條(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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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 ... 跳至主要內容 首頁»MyBlog»離婚賠償-民法第1056條(親屬)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離婚損害: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

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

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

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和贍養費的不同 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是「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頓」才產生,和離婚損害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不會因為取得離婚損害後就拿不到贍養費,當然也不會因為有贍養費就取消離婚損害。

但有時候會認為贍養費是離婚損害的一種。

【延伸閱讀: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民法親屬)】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而裁判離婚的人。

可以拿到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生活因離婚而陷入困難還可以另外請求一筆贍養費。

這三筆錢是完全沒關聯的,不要以為只能擇一請求喔! 看完這篇文章後,大家是不是對離婚損害方面的規定更有概念了呢?如果還有其他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打電話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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