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入國許可(入管法第26條) |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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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国在留管理庁Immigration Bureau of Japan ... 所謂再入國許可,係指居留於我國的外國人欲於暫時出國後再次入境我國時,為簡化入國、入境手續,法務大臣所事先給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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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入國許可(入管法第26條)
再入國許可(入管法第26條)
所謂再入國許可,係指居留於我國的外國人欲於暫時出國後再次入境我國時,為簡化入國、入境手續,法務大臣所事先給予的許可(請同時參閱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
居留於我國的外國人未取得再入國許可(包含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即出國時,由於該外國人持有之在留資格及在留期間已消滅,如欲再次入境我國,則須於入國前重新取得查證,並辦理入境申請、經由入境審查手續取得入境許可。
而取得再入國許可(包含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的外國人於辦理再入國時的入境申請時,可免除一般所需的查證。
此外,入境後,其在留資格及在留期間將等同於過去之延續。
再入國許可分為兩種,一種為僅一次有效,另一種為在有效期間內可無限次使用,其有效期間規定為現有在留期間的期限範圍以內,最長可達5年(特別永住者為6年)。
關於必要文件等詳細資訊,請參閱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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