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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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現今的「監察院」原本是日據時期的台北州廳,於一九一五年完成,是當時僅次於 ... 行使,即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基本資料  位置︰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創建年代:西元1915年  國定古蹟緣起  現今的「監察院」原本是日據時期的台北州廳,於一九一五年完成,是當時僅次於總督府地位的官方機構,也是台北目前所現存的後期文藝復興式建築中,保存得較為完整的一座。

  「監察院」的原址在清代台北城興建時,城牆外是一大片尚未開發的荒地,對面城內(城中分局一帶),則是當年的大考場所在地—「考棚」。

一直到日據時代,日本政府興建這棟建築,做為台灣北部地區最高地方行政機關上的使用,二次大戰初期是由台灣省教育廳等機構進駐使用,後來才改名為監察院。

建築及歷史細部  在入口處設有門廊,適利用多對對柱支撐的,對柱形狀是仿自希臘的「托次坎」柱式。

而入口建築的屋頂設有圓塔,原形是仿自拜占庭式圓頂,但在周邊設計加上半圓形小窗,不但增加外觀的變化,同時也增加了內部的採光。

而兩翼建築的法式長方形屋頂的設計特色,就算是在同一時代的其他建築中也是極為少見,同時也配合開設有老虎窗,除增加採光外,立體的屋頂造型也增加了許多美感。

中國監察制度沿革中國監察制度起源甚早,迄今已有二千餘年之歷史。

  按中國監察制度始建於秦(西元前二四六至二○六年)、漢(西元前二○六年至西元二二○年)時代,當時由御史府(台)掌管監察工作,漢武帝時增置丞相司直及司隸校尉,同司糾察之任。

並設十三部刺史分察地方。

東漢光武帝(西元二二年至五七年)因襲前制,惟以司隸校尉及十二部刺史分察地方。

 魏(西元二二○年至二六五年)、晉(西元二六五年至四二○年)以後,略有變革。

隋(西元五八一年至六一八年)、唐(西元六一八年至九○四年)以來,分置「台」「諫」兩職,御史台主監察文武官史,諫官主諫正國家帝王,並仿漢代刺史之制,分全國為十五道派使巡察地方。

宋(西元九六○年至一二七九年)初仍因唐制,惟中葉以來,台臣與諫官之職掌逐漸不分,肇元代(西元一二七九年至一三六八年)以後「台」「諫」合一之端。

 至明(西元一三六八年至一六六四年)、清(西一六六四年至一九一一年)兩代,以都察院掌風憲,對地方監察益趨周密,從十三道監察御史增為十五道,清末復按省分道增為二十道,明奏密劾,揚善除奸,充分發揮整飭綱紀之功效。

  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中國革命,倡行「五權憲法」,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試制度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

民國成立,北京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以彈劾權屬諸國會。

民國十七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

民國十七年二月設審計院,二十年二月成立監察院,並將審計院撤銷,依法改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二十六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建議二權。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西元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一屆監察委員,並於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五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大陸撤退後,均已暫行裁撤。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第二屆國民大會集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將監察委員之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再由地方議會選舉產生。

第二屆監察委員依此一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後,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行使職權。

第三屆仍照第二屆方式辦理。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將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任命之同意權,移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即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撰稿者:黃雲生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09日參考資料:1http://www.culture.gov.tw/culture/historic/detail01.asp?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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