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7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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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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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3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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