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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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監察院院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47年行憲後,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院長亦按照《監察法》所訂立的規則,不得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的彈劾案,因此院長職權已大為削弱。1992年,第二屆國民 ...
- 2監察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監察院由委員29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 目录. 1 學理根據; 2 沿革.
- 3監察院
緣起現今的「監察院」原本是日據時期的台北州廳,於一九一五年完成,是當時僅次於 ... 行使,即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4政府組織(國情簡介-政治)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 ... 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5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設「國家人權 ...